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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诠释

 

最高人民法院
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诠释
(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744次聚会通过 ,,,,,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)
法释〔2018〕12号

  为准确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划定 ,,,,, ;;;さ笔氯说恼比ㄒ ,,,,,连系审讯实践 ,,,,,制订本诠释。。。。。

 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时代最先盘算的 ,,,,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时代的划定。。。。。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时代划定的 ,,,,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。。。。
 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 ,,,,,诉讼时效时代尚未满民法通则划定的二年或者一年 ,,,,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时代划定的 ,,,,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。。。。
 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 ,,,,,民法通则划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时代已经届满 ,,,,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时代划定的 ,,,,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。。。。
 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 ,,,,,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 ,,,,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划定。。。。。
  第五条 本诠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。。。。。
  本诠释施行后 ,,,,,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 ,,,,,适用本诠释 ;;;本诠释施行前已经终审 ,,,,,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凭证审讯监视程序决议再审的案件 ,,,,,不适用本诠释。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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